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工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工矿城镇土地
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思政发〔2012〕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8〕52号)的规定和《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思政发〔2008〕44号),结合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将思茅区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
一、征税范围
(一)建制镇征收范围 : 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片区的土地。
(二)工矿区征收范围 : 生产、生活、商务区。
凡在以上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凡属思茅区建制镇、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一级地段执行,适用税额为2元/m²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